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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农村房屋征收纠纷咋处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39人
律师解析:
针对房地产买卖契约所引发的争议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供参考:分别是协商、借助相关的调停机构进行调解、启动仲裁程序以及向法律法院提起诉讼。先来说说协商方式。作为合约签署的双方,应始终以诚恳友好的态度为基础,深入交流并协商解决存在的分歧与争议,这种方式在许多情况下都被视为最具可行性且效率最高的途径。
然后,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来深入探讨调停机制。若是经过充分沟通但依然未能达成共识,所有的合约方均有权提出要求,邀请相关的调停机构进行干预,举例来说,假如当前的参与者中有一方或者两方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便可以请求其上级主管部门介入调停过程。
然而,在这一环节中,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中立公证的原则,以避免行政干扰的出现。除此之外,合约各方还可以自主选择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乃至法庭等其他适宜的机构进行调停。接下来,我们将探讨仲裁方式。当研究发现无论是沟通协商还是调停都无法解决问题,而当事人又不愿意进行更多的调试操作时,他们通常会依据合约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爆发之后由双方共同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给仲裁机构,以期获得更公正的解决方案。
最后,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诉讼方式。如果签署的合约并未设定仲裁条款,并且在争议发生后双方也未能达成任何仲裁协议,那么受到侵害的一方完全可以将房地产纠纷提交到法律法院,寻求更具权威性和稳定性的司法制度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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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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