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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拖欠商铺房租违约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72人
律师解析:
若房租出现拖欠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期限,那么便属于合同违约的范畴,出租方将会被视为首先触发违约条件的一方。倘若房东未能遵循租房协议所设定的到期时间,而提出提前终止合约的请求,则需向承租方提供明确的通知。在涉及因第三方干预导致租户提前离场的情况下,房东有权要求适当降低租金或免除租金支付义务。若租赁合同中已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则应严格依照合同条款予以处理;如无具体规定,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当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若对方拒绝迁出,承租方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对方承担逾期腾房期间的占用使用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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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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