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的
法律效力得以体现,具体表现为其被认可为合法有效的
证据。在处理
行政违法案件时,可用作证据的材料繁多,涵盖了八大类,分别是:
(1)
书证;
(2)
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
证人证言;
(6)
当事人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在这些证据
类别中,询问笔录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可以作为
违法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而且在行政违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证据的种类丰富多样,除了询问笔录外,还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视听资料等等。只有当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确实存在
违法行为时,才可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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