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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管辖权归属哪里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58人
律师解析:
如果商品房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应该优先考虑向开发商寻求解决方案,这是因为双方已经建立了直接且明确的法律关系。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承担着生产和销售商品住宅的重要职责,因此他们必须为其出售的所有商品房的质量负责。只有当开发商对购房者遭受的任何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之后,才能够有权利根据质量问题的具体成因,按照合同约定,向造成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其赔偿责任。如果开发商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或不符合消费者期望,那么消费者享有权利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由该机构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估,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在这种情况下,业主还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检测,并将此鉴定报告作为未来民事索赔的关键证据。如果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己的实际情况,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开发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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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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