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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地产纠纷案件管辖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49人
律师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处理合同时必然会遇到关于管辖权问题的困扰,以下是针对相关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一,根据《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解释》中的规定,对于此类纠纷,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优先适用双方约定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拥有书面协议的权力,以自行确定被告方的居所地、合同条款执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方的居住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二,若双方并未就此进行明确约定,则应由被告方的居所地或合同条款执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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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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