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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有规定吗

时间:2024.05.19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396人
律师解析:
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若行政案件起源于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则该地属于该案的法定受理法院。
其次,若案件经过了复议程序,那么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亦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其次,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后,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求,自行决定在其辖区内指定若干个人民法院来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对于因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满而引发的诉讼,此类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第二,如果是因为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那么这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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