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对于自然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其犯罪构成要素尤为关键地涉及到两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其次,该行为还需具备欺骗性质且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损害。具体数额区间尚未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明文体现,往往需要依赖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态势,适时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明确。以当前的普遍观点来看,当个人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时,便可被视为“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1.**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集资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2.**违法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金融法规的非法集资行为,如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等。3.**公众对象**: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公众的非法集资,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金额规模**:集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如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上是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集资诈骗罪,也被称为投资欺诈,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主要针对那些资金短缺的人,通过欺骗手段非法筹集巨额资金。该罪行的构成包括:对个人财产权和金融秩序的侵害;行为者通过虚构用途、虚假文件或高额回报来诱惑投资;主体广泛,包括法定年龄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个人和单位;主观上,行为者故意并旨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简而言之,这种罪行涉及欺诈性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主体广泛,主观故意。

集资诈骗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犯罪主体需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达到法定年龄且精神正常。单位犯罪主体需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要归单位所有。判断犯罪主体时,要重点关注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以及是否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犯罪主体。

集资诈骗罪主要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方面,从主观来看,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恶意;另一方面,从客观来看,行为人实施了欺诈性的非法集资行为,且达到了一定的金额。常见的手法包括虚构用途和承诺高额回报等。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