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二手房纠纷精选解答 > 商品房纠纷什么管辖

商品房纠纷什么管辖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11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不动产纠纷诉讼请求,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这里,我们所指的"不动产纠纷",应当被理解为涉及到不动产物权的争议。这种专属管辖制度主要是针对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属关系产生的争议而设立的。之所以采取专属管辖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不动产标的物通常具有较大的价值,且其位置固定,便于当地法院进行实地调查和勘验工作,从而能够更迅速地查清案件事实。
此外,通过将此类案件交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审理,也有利于确保案件审理结束并生效之后,能够得到更为顺畅的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