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的
诉讼费用缴纳制度,倘若因债权纠葛引发的
民事诉讼启动,则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
败诉方承担。
然而,若
当事人选择委托律师
代理诉讼事务,那么律师服务费用将由委托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如若
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用,也不在限制之内。具体到
诉讼案件实践中,
律师费应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承担。
然而,在涉及商业和民事案件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成为被告并最终获得胜诉,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方雇佣的律师有权向原告索要其所支付的辩护费用(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责任补偿对方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开支)。因此,在债权争议的诉讼活动中,原告可以在
起诉书中提出,请求将失败方应当负担的
律师费用纳入诉讼标的之中。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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