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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把往返路程也算哺乳假是否合法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193人
律师解析:
在此期间,哺乳假的时间包含往返路程。
哺乳假期共计一整年(从新生儿诞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至第十三个月结束),期间在职员工每日可享有两次各半小时的哺乳时段,合共为1小时。
根据规定,他们还能提前1小时下班或者延迟上班1小时进行哺乳(无论是否采用母乳喂养方式)。
员工在产后产假结束之后,雇主有责任在工作日内为他们安排至少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被称为“哺乳假”,并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若员工居住地与工作地点较近,他们可以将哺乳时间拆分成两部分,即在午休时间提前半小时回家给孩子喂奶一次,以及在下班前半小时回家照顾婴儿,再加上夜间的多次喂奶,这样便足以满足孩子的需求。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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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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