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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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主观层面,基本上主要体现为故意心态。换言之,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具有明确认知,却并未采取相应预防或补救措施来规避风险,从而被动放任危机后果的发生。此类行为涵盖了典型的醉驾、超速驾驶以及撞击行进车辆等极度危及交通安全的举动。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而言,是基于故意心理的,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身在道路环境中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车辆驾驶过程中追求速度与激情,这些行为都直接威胁到了公众利益并进而引发了公共安全问题。

触犯危险驾驶罪之人主观心态应是有意为之。具体来说,该罪的犯罪行为包括在道路上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一系列特定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1)追逐竞争者且情节恶劣的行为;2)过度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在危险驾驶罪里,当事人在主观方面呈现出明显的故意态度。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当事人清楚地知道自己在道路上做出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进行追逐竞驶等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但还是选择这样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故意并不是积极追求危害后果,而是对法律禁止的事项持有轻视或违反的心态。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情形有以下几种: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即驾驶员的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3.校车或客运车辆在额定乘员的基础上,超员、超速; 4.违反危化品运输法规,运输危化品并危害公共安全。 这里的“醉酒驾驶”是指驾驶员的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