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车辆意外碰撞导致犬只死亡的事件中,若肇事车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并承保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相关险种,那么此时保险公司便应当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理赔责任。这类险种通常主要关注对对方车辆及其乘员
人身伤害以及个人财物损失的全面保障。对于具体的
赔偿责任,将参照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予以确定。然而,由于此类事故涉及到犬只的特殊性,保险公司仅会依据
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
赔偿。然而,犬主可能对
赔偿金额并不完全满意,因此需要双方进一步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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