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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合作纠纷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02人
律师解析:
针对房地产合同所引发之争议,所应采取之恰当措施包括:首先,应积极寻求以和解方式化解纷争。通过双方当事人倾心参与并共同努力,就争议事项进行平等、公正且符合互惠互利原则的协商,以期达到妥善解决争议的目标。此种方法主要依据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展开,旨在协助解决争议双方间的房产纠纷。然而,若当事人无法自行达成和解,则需根据争议性质及其与法律义务的关联程度,分别向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或直接启动诉讼程序。其次,若某一方当事人选择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投诉,则该行政管理部门须依据其管辖权范围内的权力进行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行政法规条款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在此过程中,若涉事双方中的任一方对行政决定持有异议,皆可选择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一旦行政决定得以做出,便需立即予以履行,同时对于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进行,亦不得阻碍行政决定的即时实施。再次,仲裁乃是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所列明的仲裁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证据提交至法定仲裁机构进行处理,由仲裁机构依据相关仲裁规则进行居中调解,依法作出终局裁决的解决方案。若有当事人不愿接受和解或调解,或者虽经和解或调解但未获得满意结果,均有权依据上述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进而申请强制执行已获生效的仲裁裁决。最后,诉讼作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终极法律救济途径,其权利归属人民法院,法院将根据争议双方的诉求、事实陈述及法律依据,遵循法律程序,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以解决相关争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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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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