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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嫖娼吗

时间:2024.05.04 标签: 诉讼仲裁 治安管理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网络聊天记录在某些情况下可视为嫖娼证据,然而仅能作为旁证。
这主要是由于网络聊天记录所能证明的仅仅是当事人存在嫖娼意图的行为,而非实际的通奸行为。
网络聊天记录归属于“视听资料”这一类别,其中包括了各类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资料、录像资料以及计算机存储的数据等,这些都是经过固定和保存的证据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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