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在请
病假的过程中是否必須取得医院證明,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1.需要医院证明:
鉴于劳工法令对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求,在此方面的具体实施通常需要劳动者向雇主提供诸如由正式
医疗机构开具的尋医问诊单据、疾病診斷證明書以及病假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而这些文件必须包含主治醫生的簽名以及医院的公鑰章。
此外,请假条等也是常见的必备材料之一。
2.无需医院证明: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請病假必須持有医院的證明。
這可能是因為各個企業和機構對此問題的政策和需求有所差異。
總體而言,是否需要医院证明主要取決於具體的工作單位和行業規定。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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