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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404人
律师解析:
如果合同是由于当事人产生了重大误解而签署的,那么这并不符合缔约过失构成要件,故而难以依据此种情形对缔约方施以相应的惩罚。
然而,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缔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仍享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导致相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3)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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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视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负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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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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