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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产出租方未缴纳房产税承租方是否缴纳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80人
律师解析:
1、房地产税是对以建筑物为征税对象,根据其计税余值或者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向所有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承租方特指在租赁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他们拥有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并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租金。
3、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参照承租人和房产所有者之间的约定。按照税务法规的规定,税收应当由房产所有者负责支付,但是如果房产所有者拒不履行纳税义务,那么承租人就应该负责替他/她缴交,并且可以向所有者追偿该笔款项。
4、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当租赁合同签署时,房产所有者只会收取租金,而不会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因此,这部分的税费基本上都是由承租人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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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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