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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构成条件

时间:2024.11.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49人
律师解析:
对于累犯的成立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点要素:
首先,行为人曾因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等之上的刑罚处罚
其次,在其所受刑罚已得到完全执行或被国家赦免后的五年内,再次实施了应判以有期徒刑为上限的刑事犯罪
最后,该五年间内再度触犯的任何刑事罪行都必须为故意性质的,并且行为人需已成年(年满十八岁)。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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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晓雷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边晓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律图网特邀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亲手经办案件近千件,服务客户包括国内多个大型知名企业。凭借曾在检察院工作的经历,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把控能力,并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等领域。同时担任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调解员、中小企业协会中心调解员及北京某法院特邀调解员,具备多元纠纷解决能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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