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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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售合同中二次贷款的合法性探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房屋确实具有进行二次贷款的资格和可能性。

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是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有着显著差异。前者顾名思义,即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将尚未完工的房屋出售予购房者,购房者则需以定金或者房价的方式支付款项;后者则主要针对该类房屋已经全部建造完毕,可正式投入市场流通环节进行交易,即房地产开发商向社会大众公开出售并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商品房购买方,然后由后者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房款。

房屋预售合同与房产证的法定合并理由是什么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不允许对多个物业进行整合后仅持有一份房产所有权证书,即一房一证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时会将两个较小的独立物业单位合并为一个较大的单位,但仍可分别发放相应的所有权证书。若在这类情况下强行提出将两个房屋合并为一份产权证书,则无疑是对国家房屋限购政策的规避行为,这可能导致个人拥有多于一套的住房,从而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受到如下惩罚:如仅售出一套房源且所收取的订金或房价款项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须没收所有不当得利,并且需处以已收取预付款金额0.5%的罚款;若售出两套以上但不足五套或者所收取的订金或房价款项超过五十万元但不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同样需要没收所有不当得利,并且需处以已收取预付款金额0.8%的罚款。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补充协议的合法性评析含有特殊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必然涉及违法行为。只要各方达成合意并主动签署相关协议,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此份协议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订的合同,自正式签署的那一刻开始,其效力便已经生效。然而,对于那些依据行政法规应当完成审批、登记等手续后才会生效的合同,则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