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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合同写什么名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39人
律师解析:
在选购房产并支付定金时,一般会将购房人作为收款人和名字的标注对象。定金充当了购房合同时订立、执行或者解除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责任形式,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等多种重要功能,并且在法律限定范围内,其最高金额可达到二倍数目的水平。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那么他们需要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反之,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如期实现购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利益,那么他们便无法收回曾经付出的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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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合同名字当然重要。 购房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所以购房合同名字代表了行为人的身份,代表了行为人的真实意愿。 一定要实名认证,与身份证名字无二。...... 更多>>
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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