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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公司名誉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19人
律师解析:
关于侵害企业名誉权立案标准概况如下:
首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方面,必须存在实质性的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即侵权者需要实施诸如侮辱、捏造虚假事实进行诽谤等方式来对他人进行攻击;另一方面,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需要具有过错,从法律层面来说,对于公众人物所提出的名誉侵权相关诉讼,判定其主观过错的关键在于分析是否存在真实恶意,若无真实恶意,即便公众人物在事实上遭受了名誉损失,也并不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其次,受保护的权益主体应该是符合特定身份或资格的个体,这个“具体”的概念既代表了具体的个人,又涵盖了特定的法人单位;终上而言,如果侵权者的行为已经给受害人带来重大的名誉损失以及产生了社会舆论压力或者心理压迫,甚至严重到使受害人经历了精神折磨和心理创伤,那么才足以被认为构成了侵害名誉权的事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当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他们有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自己的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
而企业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当其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遭受侵害时,同样可以依照上述规定提出维权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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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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