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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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文规定的第五百三十九条:若债务人故意实施财产之恶意转让,即通过大幅度降低财产价值的方式进行转让,或者在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时,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对债款的收回,而且,这一行为事实让债务人的相关受益方充分了解到这一情况,或者应该有这样的认识。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欠款未偿付一般而言并非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权益始终受到法律的公正平等保护,然而此项原则却并不必然直接适用于欠债不偿还的状况。欠债不偿涉及的乃债务履行的相关事宜,而非财产权益遭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负有法定责任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项行为的正当权力。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托管物、遗失物或埋藏物等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行为。股票、债券等财产性权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侵占对象。但要构成侵占罪,必须符合全部法定要素。

抢劫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这一罪行侵犯了受害者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抢劫罪的核心要素在于财产侵犯,即使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可能伴随其他伤害,财产损失仍是首要关注点。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并造成实质性损害,需赔偿。涉及罚款、罚金等财产损失,受损方有权追偿。财产被查封等限制措施后,如有损坏,有权索赔。修复或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及财产价值确定。拍卖或变卖财产所得用于赔偿,低价出售时,受侵方有权补差额。企业因侵权遭受运营影响,可获停产停业期间必要费用补偿。在履行罚款等义务后,解冻需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