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特定事项
当事人之行为对产生于道路交通中之事件所发挥之作用,及其造成过失问题之严重性,赋予当事人相应之责任判定。
如因某一方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致之路径交通事故,则需承担整个事故之全责;若因双方乃至多方当事人之过失共同引发路径交通事故,而其行为对事故之发生贡献及引起的过失问题的严重性有所不同,按各自在事故中的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可能存在的
主要责任、平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