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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追缴社保有没有时效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051人
律师解析:
关于社会保险追溯权益期限问题,具有时效性之规定。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操作行为,拥有追溯期为两年的权限;超出这两年期限的非法行为,除非该违规行动处于持续进行的状态下,否则劳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行使其职能。
在社会保险部门进行追偿之时,若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行为已超过2年,则视为已过时效。
然而,为了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超过时效的情况,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企业仍需承担相应的补缴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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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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