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王纪伟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就职于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数年,深刻了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了解并实践出公司治理的新思路,不断结合实际,积极为公司建言献策,为公司发展贡献了不少力量。2015年实习,在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接触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事案件并积累了不少办案经验,参与了行政纠纷的处理,参加了多起刑事辩护案件,参与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方案。我们将秉承“执业为民”的理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使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平正义,以饱满的热情为每一位当事人服务,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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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诉讼程序变更包括五种情况:检察机关发现无拘留必要,可变更强制措施;公安司法机关发现强制措施不当,可更正;强制措施期满,必须依法变更;被告人患重病或无法独立生存,法院可修改强制措施;被告人怀孕或哺乳婴儿,法院可变更以保障其权益。

强制性诉讼程序变更包括五种情况:检察机关发现无拘留必要,可变更强制措施;公安司法机关发现强制措施不当,可更正;强制措施期满,必须依法变更;被告人患重病或无法独立生存,法院可修改强制措施;被告人怀孕或哺乳婴儿,法院可变更以保障其权益。

1.在一审法院裁定管制、缓刑或单一附加刑,且判决未生效时;2.若被告人已被羁押满一审法院判定的刑期;3.若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理和判决;4.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无罪、不负刑责或免除刑罚,且被告人仍在监禁中,应立即释放;5.在裁定撤诉或和解的自诉案件中,若被告人受强制措施,法院应立即解除。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司法机关为了便于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审理判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经调查或者具有法定证据证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控制措施不当,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具体情形包括不需要继续羁押、不构成刑事责任、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等。

对于公民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后,符合以下条件,公安司法机关就应当变更、撤销、解除逮捕的强制措施:1.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缓刑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判决还没有生效,也就是说判处的刑罚比较轻,2.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到了羁押期限的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