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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11.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931人
律师解析:
1.当第一审法院判定应给予被告人管制、宣布缓刑或同时单一实行附加刑等惩罚时,且相关判决尚未开始生效之时;
2.若被告人已经被司法机关羁押了相应天数,达到一审法院对其实施刑期的期限要求;
3.如案件无法在法院所设定的法定限期内得以完满审理与判定;
4.当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免除刑事处罚时,而被告人目前仍处于监禁状态中,那么在宣判之后,应该立即予以释放;
5.对于裁定准许撤诉或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自诉案件,倘若被告人正处于强制措施之下,法院有义务立即解除对其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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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纪伟律师

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王纪伟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就职于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数年,深刻了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了解并实践出公司治理的新思路,不断结合实际,积极为公司建言献策,为公司发展贡献了不少力量。2015年实习,在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接触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事案件并积累了不少办案经验,参与了行政纠纷的处理,参加了多起刑事辩护案件,参与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方案。我们将秉承“执业为民”的理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使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平正义,以饱满的热情为每一位当事人服务,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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