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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4.18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344人
律师解析:
在司法文件得以有效落实传送方面,相关法规明文规定如下:
若存在直接递交诉讼文件有困难的情况,可委托其他同等位阶的人民法院代为传送;
此外,亦可选择邮寄方式进行传达。
关于邮寄传送,回执上所注明之收件日期则被视为实际传递日期。
应受传(至)达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例如电子邮件等手段来完成具有确实身份验证功能的诉讼文件传达任务,以便更好地确保传达到位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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