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业主应适时向对方发出催告通知,明确请求开发商尽早履行交付义务,同时针对
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之额外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若经书面督促之后,满三个月仍然无法顺利收楼及获取合理原因解释的情况下,业主可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购房合同,进而追究其应当承担之
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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