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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烂尾房停贷怎么办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78人
律师解析:
确实如此。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章要求,各级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均需实施登记立案制度,不论标的物为小产权房与否,这都是必须遵守的准则。2.第一条明确指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以及刑事自诉案件,必须进行立案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立案。3.第二条强调,法院在接到起诉或自诉申请后,必须接受提交的书面诉状,向当事人出具相关凭证并标注收件日期。4.当起诉、自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应当立即作出登记立案的决定;若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予以释明。值得注意的是,小产权房作为违法建筑,其买卖合同无效且法律无法提供保护,因此,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颇大。5.在实践中,针对小产权房产生的纠纷,不同地区的法官持有不同意见。有的法学家认为,“在农村私有房屋交易中,如果买卖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买方已经支付了费用,实际行使了房屋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并且未涉及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只有买卖手续尚不完整的情形,则应确认该买卖合同有效,同时责令卖方补办相关手续。”6.首先,尽管小产权房已经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但在私人利用土地向农村集体组织安置本集体居民的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能存在擅自扩大销售对象的情况。在此情况下,首先应确认所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归宅基地使用者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应该纯粹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共享。7.再次,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第22条第2款明确指出,“对于拆除的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些规定都应被充分考虑和尊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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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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