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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886人
律师解析:
其岗位职责及内在属性迥然不同。
雇佣协议的本质在于直接为指定对象提供各项劳务服务,而承揽合同致力于协助完成各类具体之劳务成果,因此,提供劳务活动仅作为实现最终工作成果的必要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若某项工作仅以提供单一劳务为主旨,那么其便属于雇佣关系范围;
然而,倘若该项工作主要目的并非提供劳务,而是通过劳务实现某项成果,那么这实际上便是一项承揽业务。
此外,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间在相当程度上存有人身依附之紧密联系,雇员在工作场地、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等方面缺乏自行安排的决定权,雇主可随时对雇员的工作过程进行干预调整;然而在承揽关系中,定约人与承包人之间乃是基于一纸合同建立起的关系,双方始终保持着同样的地位,并不存在人身从属关系,因此,承包人在工作计划与执行方式等问题上具有完全的决策权,定约人并无权力对此进行干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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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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