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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如何主张过户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69人
律师解析:
借名购房”这一行为特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他人的名义购置房产,并且将所购房产登记至他人名下,而并非实际购买者实际上享受着房产的权益这样一种现象。关于此类名为“借名登记”的约定,若借用人依照合同条款向出名人为之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让登记,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予以认可和支持。然而,也存在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具体包括如下内容:首先,倘若该处房产因为出名人大额债权人的财产查封或是其它合理原因而导致其无法实现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亦或者是牵涉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那么此时借用者便不能再继续申请办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其次,如果借用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借用名额购买经济适用房这类政策保障性质的房产,并将之登记在他人名下,那么借用人也将无权强行要求将该房产确认为自己所有,或者是让出名人为其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针对这种所谓的“借名买房”具体的过户操作方法,根据法律规定,可选择采用赠送的形式来完成过户流程。即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签署一份书面的房屋赠与合同,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赠与书”。签订这份合同后,受赠人即可凭借原来的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赠与书等相关材料,缴纳相应的契税,获得契证,接着按照相关手续办理公证,最后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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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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