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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各买一套房属二次购房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89人
律师解析:
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当一方已经完成了购房的贷款手续并且实现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那么在其婚后,若以另一方的名义再度提出贷款申请并购得房产,鉴于此种情况,即便二人的户籍尚未合并为一体,也依然被认定为二次购房行为。
同样地,若是婚后的夫妇选择携手共度,共同贷款购置房产,但是在喜结连理之后,由于感情破裂而走向分离,在此之后,若其中某一方计划再次通过贷款购买住房,仍然会被视为二次购房,原因在于首次购房的资格在他们选择共同购置房产的那一刻便已然消耗殆尽。
因此,对于准备购买房产的夫妇来说,在没有完全了解贷款政策和自身还款状况的前提下,一定要明晰个人的贷款历史,如其中一方已有相关购买记录且当前仍在偿还贷款中,那么二人均无法享有第一次购房所能获得的各项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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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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