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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保存离职职工档案的义务吗

时间:2024.04.1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201人
律师解析:
自离开公司之后,对于个人档案的处理方法需遵守以下准则:
首先,若您在离职之后迅速找到了新岗位,那么便可授权原先所在单位将你的档案资料转移至新的就业机构,并由后者代为管理。
若新单位不具备档案管理权限,您还可以将档案移交至该单位所在地区的人才资源服务市场进行妥善储存;
其次,假设在您离职时尚未寻得新工作,您也可以选择请求户籍所在地的人才资源服务市场协助保管。
具体流程包括,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以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关系的正式文件正本及副本,前往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开具调派档案函。
待拿到调档函之后,您便可以向档案的保管机构提交申请,同时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颁发的调档函,核实无误之后,保管机构将会将您的档案转递至户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服务中心。
值得注意的是,档案的传送过程必须经过正规的保管机构实施,而不能由劳动者自行带去。
如果用人单位企图直接交付档案给劳动者,请您及时制止其行为,并要求他们将档案转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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