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刑事犯罪辩护精选解答 > 律师不得为同案辩护依据是什么

律师不得为同案辩护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4.09.0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04人
律师解析:
1、起诉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在同一起刑事案件中,不同的起诉方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以及如何划分因果关系等因素上可能存在冲突和平衡,这就直接决定了他们提出的刑罚主张的精确度。
因此,这些起诉方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2、同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竞争:
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间,常常会形成既竞争又合作的微妙关系。
他们有时可能无法避免地将个人情感因素掺入案件中,这无疑会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消极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不得代理与其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事宜”的规定。
3、助长被告人串供现象:
如果多个被告人都选择委托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为他们辩护,那么期间的交流及信息互通便构成了他们之间互相传递讯息的重要途径。
假如某位律师不知情地向自己的当事人透露他所知晓的其他被告人的供词内容,很容易给被告人调整供词创造便利。
4、单一律所代理案件众多导致问题:
单一律所负责辩护过多起案件,既阻碍了业内有序竞争,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亦会让社会各界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导致判决结果难以被民众认可。
尽管在庭审中每位律师都能根据自身理解提供合理辩护,但对于证据的认定却是基于具体的违法事实而来,所以面对同一事件,不同辩护人应根据各自掌握的证据来制定辩护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