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鉴于各类尘肺病须采纳各自独特之
赔偿准则,故针对此问题,以下将逐一解析尘肺II期在伴随明显的肺功能损伤(包括中度)及呼吸困难程度至三级,以及在III期煤工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的情况下分别属于哪类
工伤。
同时,我们亦将就单纯性尘肺II期给出
四级工伤的明确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的为基数,缴纳基本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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