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再次提
起诉讼方能
强制执行的问题探讨
申请强制执行并不要求额外提起
诉讼程序,
然而,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将对执行标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实施目的进行详细的书面审查。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中涉及
财产权益部分的责任承担,均可交由第
一审人
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属于同
级别管辖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统一执行。
当有关
当事人、利害关系主体认为执行行为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之处时,有权以
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当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主体提出书面异议时,法院应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审查,若异议事由充足确凿,则裁定撤销或修正执行行为;反之,如果异议理由欠缺,亦应依法作出维持原执行行为的裁定。
对于该等裁定结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主体享有上诉权利,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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