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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的区别

时间:2024.04.15 标签: 诉讼仲裁 受理范围 阅读:804人
律师解析:
对于一般的普通授权代理与特别授权代理之间的差别,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予以辨析和理解:
首先,二者在定义以及授权范围上有所不同。
所谓“普通授权代理”,是指该项授权允许代理人有资格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以及展开辩论等等一系列法院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尤其是指与案件影响力、诉讼进度密切相关的诉讼行动,并且代理人没有权力擅自处理或者决定委托人的实质性权益;相对而言,“特别授权代理”不仅包含了普通授权代理所涵盖的所有诉讼权力,同时也授予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承认、放弃、更改诉讼请求的权力,甚至可以代为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提起反诉或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的实体权利。
其次,二者在代理内容上亦存在差异。
具体来说,“一般授权代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代为代表委托人提起诉讼或者应诉,代理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要求进行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邀请进行调解以及表述代理观点和建议,申请执行以及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其他可代理的事项等多项任务;而“特别授权代理”则精细地涵盖了代为承认部分乃至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更改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协商和解方案,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提出或撤销上诉等众多更深入的实体性责任。
综上所述,尽管普通授权代理与特别授权代理都属于代理的范畴,但是前者主要侧重于解决程序性的问题,而后者则深入到涉及委托人民事权益的实质性决定中,例如承认、放弃或更改诉讼请求等重要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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