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民事诉讼中,尽管法院采取必要的措施暂时冻结被告方的帐户,但并不影响到其个人及企业账户的信贷声誉,原因在于这仅仅是为了确保
诉讼过程中的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司法手段,与
征信评级无关。
然而,若相关方未能依照法院的判决执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当法院批准
强制执行申请并且实施对原告账户的划拨之后,被告方及其法定
代表人将被纳入全国
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简称“失信名单”)之中,继而严重损害其信用评级,对未来的
信用卡申请、
商业贷款等业务带来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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