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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给认购协议违约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45人
律师解析:
在先前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且支付了首付款之后,如若开发商并未按照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那么购买者有权恳求开发商履行签约义务。倘若开发商依然拒绝签署合同,那么购买者便可向法院申请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针对前期所缴付的首付款,购买者同样拥有追回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在缴纳首付款之前已经交付了定金,而开发商未能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此时购买者除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款项外,还可以要求其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作为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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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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