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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和房东纠纷找谁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31人
律师解析:
关于商铺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既可寻求社区委员会的协助与调解,亦可直接向当地法院提交诉状并请求该院进行公正裁决。对于因合同纠纷而提出的诉讼,若合同尚未具体实施,且当事人双方居所所在地均与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符,则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所在之地级市或县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此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所规定之法律依据所明示。至于租赁期限在六个月及以上者,则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如当事人未能采用书面形式签署,便难以确立明确的租赁期限,在此情况下,应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关系。此外,第七百一十条还规定了承租人按照约定方式或者根据租赁物的特性使用租赁物导致其受损的情形,租赁物所有者无须对此负有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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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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