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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贷款纠纷类型有哪些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84人
律师解析:
在常见的商品房按揭纠纷处理过程中,常常涉及四份关键协议,分别是商品房买卖合约、金融机构向购房者提供的房地产贷款合同,通过购房者与为之提供贷款的银行签约时订立的关于抵押和回购的详细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抵押担保合同以及保证担保合同的面貌。对于审判机关而言,要全面理解商品房按揭纠纷的复杂性,最首要的任务便是厘清上述各项协议及它们背后所隐藏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点主张,按揭合同实际上是源于购房合同的附属协议,无法具备独自存在的地位,它会随着主协议的改变、消亡而相应地变动和结束。然而,我个人持不同的意见。首先,这两份协议的相关权益是相对独立的。尽管这其中一方签订的按揭合同的核心目的在于向另一方借贷资金,而购买房屋的主体交易却是由另外一份购房合同所承载。虽然这两个协议所追求的终极目的彼此间并非存在依赖性质,而是保持独立的状态。其次,从合同所引发的权益义务所覆盖的范围并不具有依赖性。根据法律原则,从合同所引发的责任应以主合同所设定的责任作为基础和上限。然而,按揭合同所带来的东西,其本身可以独自产生结果,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两项合同在某种程度上是互相独立的。再次,如果购房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并不必然会导致据以产生的按揭合同也同样面临无效或可撤销的命运,只会对按揭合同所涉及的抵押担保标的物可能会有所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足以威胁到资金借贷关系的稳定性。再次强调,银行能够把钱放出去的理由,更为重要的关键点是考虑购房者的信用情况是否足够好。如果仅仅因为购房合同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影响到了确认的抵押担保的有效性,但是只要购房者的信用状况保持不变或者他们还能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品,那就不会对银行的资金安全构成实际性的威胁。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不会立刻要求解约按揭合同,他们还有充分的选择权利去决定是否应该取消按揭合同。基于合同相对性的法则,应当承认这两个合同之间是有部分独立性的。第二点,关于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理论上讲,它们应该归类为借贷合同的附属合同,也就是说,它们是以借贷合同的存在为框架建立起来的。但是,我需要加以澄清的是,这里所说的主合同指的是银行和购房者之间签订的关于借款的合同,而不是国产商跟购房者签署的那份用以购买房屋的购房合同。再者,购房合同通常情况下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之间相互没有直接关联,但是,当购房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尤其是在此期间买卖的标的属于无权抵押的资产,购房者和制造商通过精心设计来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甚至诓骗的行为,那么这将会使这两个担保合同同样地处于无效的状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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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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