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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11人
律师解析:
以下是二者间的主要差异之处:
首先,式的协议;
其次,它们对于拍保物品占有的要求各异。
虽然两种制度皆以拍保物品的占据以及转移作为前提条件,但是在设立质押权时,拍保物品只有在设定后才会发生占有和移转。
相较之下,留置权所蕴含的权利在设立之初便具有与其拍保物品之间的法定关联;
再次,在涉及法律关系的客体处理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质押权的标的既包括动产又涵盖了财产权利这两类对象;
然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仅局限于动产领域;
然后,当权利在何时得以实现这个问题上,两位规定也有所出入。
债务到期却仍未得到付清时,质押权方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相比之下,留置权在债务到期且尚未尝清偿之日起,尚须遵照相关法律程序,方能实施其权力;
最后,两种制度在失效方式上存在明显不同。
尽管债务人债权人另外提供担保便可使质押权销声匿迹,但留置权则在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替代性担保时依法失去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詈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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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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