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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和信息可作为证据吗

时间:2024.04.15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114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
证据类别涵盖:
电子数位资料。
在证据采信的环节上,必须经过审慎查证确实无误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之关键依据。
”电子数位资料,即涵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线交谈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讯、电子署名、网站域名等方式所形成或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各类资讯。
因此可知,聊天记录无疑属于电子数位资料之一。
而为了使以微信为形式的证据能被司法机关认可并支持,须遵循以下举证要点:
(一)首要步骤,即确认使用微信的主体是否确为本案之当事人
举例来说,若某一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微信的相关证据,但未能充分证明该使用微信者与案件之实际当事人存在直接关联,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形恐怕无法满足证据主体的基本标准。
(二)其次,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必须确保合法合规。
任何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将无法赢得法院的采纳,类似未经授权的探寻、擅自扣留等行为皆在此列。
(三)最后一点,必须提供真实且完整的微信证据,同时确保此类证据与其他相关证据具备足够的联系,进而构成一套完整的证据体系。
值得强调的是,在庭审案件中,若希望法官认可并支持证据,必须确保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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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 “证据类别涵盖: 电子数位资料。 在证据采信的环节上,必须经过审慎查证确实无误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之关键依据。 ”电子数位资料,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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