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员工由于公司的岗位调配而无法接受新的职位安排,那么其能否向企业提出补偿的请求,则需依据此次岗位变动的详细情形及双方商谈后的实际结果来做判定。
以下将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第1、2、3、4、5、6、7点。
若公司在调整员工岗位时,其动机并非单纯的业务运营调整,而是为了逼迫员工离开公司,且在此过程中,员工已对该项安排予以明确拒绝,事后公司再以员工“未能服从指挥”等理由解除
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提出劳动
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相应的
赔偿损失。
反之,若岗位调动乃公司因自身生产运营的迫切需求所致,且此种变动具备合理合法性,并不构成任何
侮辱或惩罚的行为,
员工工资水平亦无下降趋势,并且变动后的岗位与原
劳动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岗位具有紧密的关联性,那么此类调岗行为便可被视为有效的,此时,员工通常无权要求获得
赔偿。
在第4、6两点中,当劳动合同里明文规定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位置,但公司未经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擅自更改岗位配置,导致员工对此反对,甚至因此选择
辞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将有资格享有赔偿薪酬;但若员工尽管对新岗位不满却仍然坚守在原来的岗位上,则难以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员工能否获得赔偿赔偿应视具体的岗位变动情况以及双方商讨后的协议内容来决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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