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實際保全的財產總額作為主要依據,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繳款:
財產總額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且不超過1000元的情況下,每件案件只需支付30元;
然而,如果財產總額高達1000元但不超過10萬元的話,則按照1%的比例進行支付;而如果財產總額在此之上的話,則按照0.5%的比例收取手續費。
然而,當事人向法院提出
保全措施的申請時,總付的費用不能超過5000元。
同時,你還需提供與你提起的訴訟規模相應的
担保,以確保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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