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仲裁委受理了劳动仲裁案件后,一般来说会在45个工作日内通知开庭。但如果案情比较复杂,需要延期的话,得由仲裁委主任书面决议,并通知当事人,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开庭时间则由仲裁机构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和实际情况审慎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仲裁启动诉讼程序后,开庭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最长等待期不应超25天。立案至开庭审理的期限要求包括:仲裁委应在五日内审查申请并通知是否受理,受理后五日内送达副本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再五日内送达申请人。裁决前需提前五日通知各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可提前三日申请延期,是否允许由仲裁委决定。裁决应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复杂案件可延长不超过十五日。

仲裁案件立案后,开庭时间由仲裁庭决定,并应提前五天通知争议双方。如申请受理,仲裁庭会通知申请人。开庭日期和地点也应在开庭前五天书面通知双方。如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可在开庭前三天向仲裁庭申请延期。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必须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裁决,当事人可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劳动争议。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当事人的权益,避免了长时间的争议拖延。当事人在等待裁决期间应密切关注进展,若超时未得到结果,可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