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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算不算出险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916人
律师解析:
在交通事件发生后,若交管部门已经出具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证书,则该行为即视为已启动代位求偿程序,将被记入出险记录之中。
如车主成功领取由其所投保之保险机构提供的商业险赔偿款项,即可视为一次出险经历。
然而,无责情况下的代为追偿并非车主本身所引起的出险,而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此项责任应当归结于肇事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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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倘若自我本身并未承担任何过失责任,那么此类代位求偿行为通常未被视为出险情况; 然而,若涉及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问题时,一旦代位求偿得以顺利完成赔付任务之后,将被视作一次出...... 更多>>
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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