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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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诉讼费缴纳制度,民事诉讼因债务纠纷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若委托律师,律师费由聘请方承担。在民商事案件中,胜诉被告有权向原告索要律师费。因此,在债务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可在起诉书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交通事件发生后,若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证书,即视为启动代位求偿程序,并记入出险记录。车主成功领取商业险赔偿,算一次出险。但无责情况下,代位追偿非车主引起,应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归肇事方。

代位求偿指保险标的因第三者损害导致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若被保人无责,代位求偿不算出险;若被保人次要或同等责任,则代位求偿后视为出险。

代位求偿在交通事故中,虽由对方过错引发,但无责方车主成功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后,该赔偿将计入其出险次数。然而,代位求偿作为独立保险理赔案件处理,并不属于车主自身的出险范畴。

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源于对方应承担的责任引起的意外事故,非车主个人行为所致。当被保物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第三方责任人受损,且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可依法向第三方责任方追偿。在此过程中,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地位,直接向第三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