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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1415人
律师解析:
关于物业费用的收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自业主接收楼宇通知之日起计收,而非由购销合同上所载明的交楼日期开始计算。
若开发商未能及时向业主发出收楼通知书导致延误了入住时间,在此期间的物业费用业主有权予以拒缴;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物业公司同样不得与业主签订合同
业主可暂停支付;由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承担供暖、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能源费用,超出了业主应负担之范畴,此时业主亦有权利拒绝支付此类费用;
此外,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结果不佳,业主可选择暂停支付相应费用,但需同时提交强有力的证据,以及寻求实质性的解决方案;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者未经广大业主同意的服务项目,该类服务费用业主也有权予以拒绝缴纳;
再者,当物业公司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行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时,业主同样有权拒绝按照提高后的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最后,如因房屋品质问题尚未完成交付流程,则在此期间的物业费用应由开发商负责交纳;除此之外,如物业公司无法向业主出示物价管理部门批复的各项审批文件原件,业主亦享有拒绝缴纳物业费用的权力。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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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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