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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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不得将已经预售的物业进行抵押。这是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购房协议的初衷在于获取房产的完整所有权,然而当房产被设置抵押后,其所有权功能便会受到限制。因此,如果发现开发商擅自对已售出的房产实施抵押,购房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向开发商追责。同时,对于其他可能存在的类似情况,购房者亦可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开发商无权将已出售的预售房做抵押。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约,旨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若房产被抵押,将影响购房者权益。若开发商擅自抵押已售房屋,购房者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并维护自身权益。

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地向相关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经过预告登记手续后,任何未经已进行过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购房者事先授权批准的,将该房屋作为担保设定为抵押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具备物权性质和效力。

商品房预售协议可抵押。购房者登记的预售协议具备抵押权利,须注明抵押信息。房屋完工后,购房者申请产权证明时,登记部门应记录抵押状况。遵循法律程序,保障权益。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房屋预售合同本身不能设定抵押权,但预售合同中的房产对象,无论在建或已建成,均可依法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常为开发企业)可将已预售房屋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措施之一。此举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