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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任方逃逸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077人
律师解析: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会出现无责逃逸这一现象。因为从法律角度出发,逃逸的一方将承担事故全责,而若无责,那么便无可逃之说。意味着只要有人逃逸,都无法摆脱其自身的责任。当然,如若是由于证据显示另一方确实存在过错,那么这类逃逸者的责任将会有所减轻。法律依据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当事人理应承担全责;
然而,若有证据明确显示对方亦有过失的,则可适当减轻逃逸一方的责任。
另外,倘若当事人恶意破坏现场、伪造证据,甚至销毁证据,此类行为无疑会导致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已经勘查、检查并处理现场的交通事故,有权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同时,若检测与鉴定工作尚未完成,也必须在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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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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