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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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显名和隐名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相对应的,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是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参与股东大会。

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通常情况下都是有效的,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三当中有明确规定,可是,如果隐名股东的身份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其他股东都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那么隐名股东跟公司及实际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都不受保护。

股东被隐名与显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合同;但前提也是要在不违反他人利益的情况之下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而对于显名股东在进行代持股权的时候就需要承担公司里所有的事情。

《公司法》隐名股东协议与显名股东签订了之后是有效力的,同时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在签订的过程中违反了我国《民法典》(起施行)的约定那么就会认定为此协议无效,而双方的权益也不能进行合法的保障。

法人与股东的安全协议这个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只要双方都同意签订这份协议那么就可以进行处理,安全协议也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履行应该履行的责任,这样才不会引起任何的引纷。